算一算,從11/7晚上撿到小黑,也快要一個月了,也因為我的雞婆,讓我在與相關單位聯絡的過程發現到,原本我們所想像美好的動物保護法,只是一個漏洞連連的破漁網,原本立意良好、照顧流浪動物、規範寵物主人的動物保護法,竟然會成為這些動物一再被丟棄、甚至被迫要待在收容所,冒著動物群聚可能被感染犬瘟熱、犬舍咳的危險,等待所謂「程序」的執行。
以上我所說的,並不是空口白話,因為這些事,正發生在小黑的身上,這隻才三個月大的小狗,在短短幾個月間,就經歷了收容所、被送養、再次被丟到街頭、又再次被迫回到收容所的慘事,原因只在於,我們的動保法規定了,只要年滿15歲,就可以「自行」領養流浪動物回家,而小黑就是因為被一位15歲的小女生給認養走,帶回家被父母責罵之後,送回動物醫院又吃了閉門羮,於是又被丟回了街上。更讓人難過的是,因為小黑身上已經有了晶片,按照動保法規定,未能聯絡上原主人之前,小黑的「所有權」是無法轉移的,在「聯絡原主人」的過程,小黑一定得待在收容所裡,也就是為什麼,過了一個月,小黑已經四個月大了,他還只能待在收容所的鐵籠裡,而不能和會疼愛他的人一起生活。
也因此,我憑著自己的一股傻勁(也特別感謝「糖果森林」熱心的協助!幫我打電話,還介紹動福會的朋友給我!感謝!),為了不要讓更多小狗和小黑一樣,我找出了動保法中不合時宜的地方,找了相關單位協助發聲,此外,在網路上,我認為我也需要更多喜愛動物的朋友們,能夠支持我,告訴有關單位,這些不合理的法規也該修正了!除了政爭、除了民生、自栩為先進國家、民主社會的台灣,也應該更尊重生命、珍惜這些與我們相伴的小動物們!
根據我之前文章中所提到的法條,我所提出的訴求如下:
1.提高動保法第二章第五條設定之流浪動物認養人15歲之年齡門檻
未成年者基本上沒有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,需要透過監護人保護;再者,15歲左右的青少年並沒有經濟獨立之能力,照顧動物的能力令人存疑,建議至少要18歲(未成年者取得監護人同意也較合理)、甚至20歲成年後,才適宜獨立進行動物認養。
2.動物認養活動,主辦與協辦單位應嚴謹認証領養人資料,並進行追蹤
進行動物認養活動時,除了身份証件與電話之外,應詳註其他相關聯絡資料,避免主人失聯。有關單位也應該做好後續追蹤已送養動物之狀況。
3.寵物晶片註冊,權責一體
寵物註冊立意為了規範主人對動物的照顧與管理,在動保法中除了對寵物主人權利保障之外,若因主人疏失造成寵物遺失、甚至遺棄,也未向主管機關報備者,應有明確且合理的罰責,可以逕行處份主人對寵物的權利,而非單純以罰款方式處理。
如果你也認同我的訴求,請加入這個網路串連活動!請到這裡索取串連貼紙(下面有貼紙的三種樣式demo,直接點貼紙可以到串連活動頁!),張貼在你的網站、論壇、部落格中,讓有關單位能夠正視這些問題,也希望不要再有流浪動物像小黑一樣了!
(PS.小黑事件,請參考此類別文章,本文中不再詳述,謝謝!)
相關新聞:
30-《關懷流浪動物3》—晶片狗開放認養時間未知 民眾無所適從(08公民新聞獎參賽作品)
Update: 2008.12.11
有不少朋友反應不會使用串連貼紙,所以我又寫了一篇教學文章,請參考下面這篇,謝謝!
[教學]如何把Stickeraction上的串連貼紙帶回家! | 阿祥的網路筆記本
歷史上的這一天,我還寫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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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留言
小賴
2009 年 01 月 06 日 於 16:52:27阿祥 :
加油吧
只有努力
才有成功的果實 !
小賴
2009 年 01 月 05 日 於 16:55:49阿祥 :
你放心,一定會回應,但不見的會是我們想要得到的答案,一切等待農委會的回應,如果並無要修或有相關可行作法,可能就還是得透過修法機關才行。
阿祥
2009 年 01 月 05 日 於 22:29:08@小賴:
的確,這是必經之路…祈禱吧!
小賴
2009 年 01 月 03 日 於 17:15:19不客氣@ˇ@
盡力拉!
希望透過管道把意見傳達給農委會
如果還是沒有要修法
再來想辦法囉!
阿祥
2009 年 01 月 04 日 於 13:20:24@小賴:
希望主管機關能有回應啊!
阿祥
2009 年 01 月 02 日 於 18:15:14@小賴:
感謝你的熱心協助!
希望有關單位能多多注意我們的訴求,謝謝!
小賴
2009 年 01 月 01 日 於 22:45:51阿祥 :
我已經反映過去哩 !
看O不OK囉 !
有消息我再告訴你 (email)
阿祥
2008 年 12 月 30 日 於 16:05:50@小賴:
年齡會是重點,我認為應該要確認領養者有能力獨立照料動物,才應有資格認養動物(這一點也許會造成收容所的負擔,不過我認為動物們被送養出去所受到的對待也很重要!)。
棄養的部份,動保法似乎沒有明確規定,要如何認定「棄養」之行為?是否可以用時間來規範?或是動物走失後多久之內飼主要向主管單位報失,否則動物被拾獲後就會認定為棄養?這些實務的作為,還需要大家的意見,謝謝!
(您有MSN嗎?歡迎您加我詳談![email protected])
小賴
2008 年 12 月 30 日 於 15:58:13謝謝你的意見,晶片問題就是要民眾負起責任,這個問題確實需要重視,您希望修法的是飼養的年齡這個部分嗎?
植晶片管理的部分,我知道目前棄養是有罰緩,您是希望要改成什麼樣的處分呢?
阿祥
2008 年 12 月 30 日 於 14:45:38@小賴:
有賴您的協助了!晶片狗的問題並非我一人遇到此案例,若是晶片管理對主人有權無責,試問小狗的權益為何?這都是主管機關應該重視的。
至於台北動檢所的燕醫師曾說過歡迎我去找民代修法云云,我個人已對此單位完全沒有信心了,倘若高雄主管機關有管道,我個人真的是相當感謝!
有勞了!
小賴
2008 年 12 月 30 日 於 13:31:09阿祥 您好:
一.針對你的訴求一,我查了一下,動保法確實規定15歲者即可飼養,未滿15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飼養,確實有這個疑慮,是否有基本經濟基礎可以照顧寵物,值得商榷,這個部分我會和動保團體反映,了解一下他們的意見,再反映請農委會或相關單位研議修法。
二.認養寵物須有下列程序:
一、 欲認領養流浪狗貓或拾獲之無主流浪狗貓之民眾需年滿15歲。(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 )
二、 需攜帶身份證證件,印章。
三、 領養地點:
四、 領養方式:
五、 領養之流浪狗均需接受晶片植入與狂犬病預防注射。
六、 需繳交相關之費用請詳見認領養收費標準。
三.目前針對遺棄有相關罰款,但似乎沒有罰則,也就是棄狗跟未植晶片都只能罰錢,所以這個部分確實需要受到重視。
有關你提出第一項的問題,我跟動保團體切磋意見了解一下。
你的三點訴求都很好 加油 !
小賴
2008 年 12 月 29 日 於 23:59:44恩 ! 很好的意見喔 !
我向動保團體了解一下現在的規定 ︿ˇ︿
我已將你的貼紙引用 謝謝!!
阿祥
2008 年 12 月 30 日 於 00:09:51@小賴:
感謝您的支持!也請熟悉動保法的朋友多多給予意見,謝謝!
[教學]如何把Stickeraction上的串連貼紙帶回家! | 阿祥的網路筆記本
2008 年 12 月 11 日 於 16:44:58[…] 不過因為上個禮拜我發起了「修改動保法」訴求的網路串連之後,還是有不少不熟悉這個平台使用的朋友,詢問我該怎麼把貼紙給貼回自己的部落格,於是下面就用簡單的圖文,教大家怎麼把Stickeraction的串連貼紙給貼回自己家裡! […]
阿祥
2008 年 12 月 08 日 於 16:19:53感謝醜哥提供的新聞內容~~
這樣的案例其實不少,請大家多多關心,感謝!
阿醜
2008 年 12 月 08 日 於 09:36:07http://www.peopo.org/portal.php?op=viewPost&articleId=26499
有類似文章,希望今年能得獎。
30-《關懷流浪動物3》—晶片狗開放認養時間未知 民眾無所適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