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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Dog]再訪小黑 & 不合常理的動保法!

[Dog]再訪小黑 & 不合常理的動保法! - 阿祥的網路筆記本

[Dog]再訪小黑 & 不合常理的動保法! - 阿祥的網路筆記本

這個週末雖然氣溫驟降,不過天氣倒是不錯,太陽有露臉,不過騎機車時,冷風撲面而來,還真是讓人受不了!

雖然天冷,不過我還是又跑了一趟內湖的動物之家,再去看看小黑。也許是因為天氣冷,所以當天舉辦的動物認養活動,感覺冷冷清清,沒什麼人。

很幸運的,小黑看起來還是蠻健康的,感覺上又長大了一些,看到我和小瑜,也很熱情的湊在籠邊,把前腳伸出來和我們握手,看他耳朵縮起來的樣子,似乎是還認得我和小瑜,不過小瑜說,這個禮拜小黑似乎沒像上星期一樣熱情了,不過我直覺認為,小黑應該還是認得我們的。


小黑撒嬌

這個星期小黑多了兩位“籠友”,一隻看來很安靜的白色小米克斯,另一隻也是“激動派”的雪納瑞,這兩隻小狗都是被環保局給抓進動物之家的,而且兩隻都沒有植晶片,雪納瑞看起來才修剪過毛,看起來還蠻有型的。


小黑和雪納瑞打架

雖然小黑看起來狀況很不錯,不過看到他被關在動物之家不能出來,實在是讓人很鼻酸,我好幾次思索了一下,我不禁懷疑,當初把小黑撿回家來,我是不是錯了?或許在街上小黑會過得更好?為什麼曾經在動物之家生活過的小黑,好不容易被人認養回去,最後又落得要回到動物之家的地步?我想,這一切都是人的行為使然,不符合現實需求的法規,再加上認養活動所托非人,造成了小黑最可愛、最需要人呵護的黃金時期,必須要在動物之家冰冷的牢籠中渡過。

當天我也和動物之家的獸醫討論過法規的問題,據他表示,動物保護法一直都在進行修法的作業,相較於其他的法規,動保法的修改已經算是很快的。此外,我也提到作業流程的問題,由於小黑有晶片,根據法律程序,動檢所發函給原主人、都會有一個收件的期限,只有超過期限未回覆者,動檢所才能進行下一階段進行開罰與註銷原主人所有權的權力,再加上郵局送件、通知領件、退件的時間,最少需要兩個月以上,這段期間,小狗必須由動物之家來看管監護,並不能由其他人移至其他場所照護。當然,兩個月是最保守的估計,他也說,之前有一隻臘腸狗一直在動物之家等了九個月,才順利送養出去,當然,也有撐不過的小狗,死在動物之家的……

不過小黑的事,真的只能祈禱嗎?我不認為,之前我也說過我希望小黑可以早一點離開動物之家,未來也不該有其他小狗,面對和小黑一樣的命運,所以週末我花了一點時間研究了一下動物保護法與相關條例(抱歉,我完全不懂法律),下面列出幾個我認為有問題、需要有關單位修法的地方:

1.動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五條:

「動物之飼主,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。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,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。」

當初訂定這個年齡門檻的委員,也許是因為自己本身不養動物,也或許是當時時空背景的因素(民國87年-93年間),把“認養動物”的門檻設定在十五歲,不過這個規定很明顯有爭議,根據民法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規定,滿二十歲為成年,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「限制行為能力」,試問一個未成年、僅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,有什麼資格可以成為一個動物的主人?一個十五歲的小孩,有經濟能力養活動物嗎?他有能力可以保護動物的生活,不受危險所威脅嗎?我講難聽一點,現在就算是一個滿二十歲成年的人,都不見得可以脫離父母獨立生活了,為何十五歲的未成年者,有資格決定動物未來的命運?

而這次小黑所遇到的,就剛好是一個十五歲的小女生,跟著一群同學,把他認養回家,但卻被父母責罵,所以就把小黑丟在路邊,這樣的狀況,是不是印証了我上面所提出的問題呢?

2.動物保護法第四章第十九條

「前項寵物之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及死亡,飼主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、團體辦理登記;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,並得植入晶片。」

裡面提到,寵物與人相同,都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目前所在位置與狀況,包含你的寵物遺失了,都要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。以小黑的狀況而言,原主人並未向主管機關報備,那這樣的情況是否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判定主人對寵物遺棄(當然,詳細情形需要有配套措施)?進行後續的處份?

3.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、第十條

「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者,於飼主之住、居所變更或飼養動物之地點變更時,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,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;取得或受讓已辦理登記之動物者,亦同。」

「依第七條、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遺失,飼主應自動物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,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申報;已申報遺失之動物,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,視同死亡,原登記機關得逕行註銷。」

以小黑的狀況而言,他主人認養時所登記的電話已失聯,而地址也非現居所,而他原主人也未向主管機關變更資料,是否有相關的罰則可以處份?而未更新聯絡方式,以致於主管機關找不到原主人時,是否影響原主人對寵物之權利上的影響?假設他主人是遺失,也未在遺失日起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,是否可以直接判定原主人之遺棄行為?以上兩點是我認為應該要再加以詳加規範的。

4.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

「寵物遺失,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,檢具寵物登記證明,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。 」

這一條與動保法施行細則很類似,依照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,這是有罰款的(NTD.2000-NTD.10000),但沒有原寵物主人對寵物權利方面的影響,我認為只是罰錢了事不見得會對主人有所警惕,況且如果罰了錢又讓主人把寵物帶回去,是否會讓主人遷怒於寵物身上?寵物不會自己打電話報警,也不會自己開門逃跑,那他們該怎麼辦?我認為除了罰款外,對於明顯故意遺棄行為者,應該直接註銷原主人對寵物的權利,這才是重點!為什麼小黑現在要被關?為什麼我想帶小黑回家好好照顧卻「依法」不可以這麼做?就是因為他身上的晶片!

我前面也提到,我不懂法律,我只是按照常理來判斷現有法規是否合理,如果有朋友是法律相關領域的專家,看到了我的這篇文章,我懇請您可以留下寶貴意見,能更明確凸顯出這件事所要訴求的內容!

(有關小黑的故事,請參考這裡

相關聯結:

動福會:資訊提供
動物保護法
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
寵物登記管理辦法

歷史上的這一天,我還寫了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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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留言

  • 回覆
    阿祥
    2008 年 12 月 09 日 於 12:35:16

    @Iris:

    感謝你的支持!希望有更多人觀注此事!

  • 回覆
    Iris
    2008 年 12 月 09 日 於 10:42:34

    嗯嗯,昨天就把貼紙貼上我家囉~~今天又看到了幾則關於狗狗的不幸消息,希望我們渺小的力量可以累積出一些成果…

  • 回覆
    阿祥
    2008 年 12 月 08 日 於 16:42:21

    @Iris:

    感謝你的留言~也很高興你遇到的小黑狗到了願意疼愛他的家庭!希望我撿到的小黑,也能有幸福的結局!

    也要請您幫忙!多多支持我所發起的網路串連,謝謝您!
    http://www.axiang.idv.tw/blog/archives/1966

  • 回覆
    Iris
    2008 年 12 月 08 日 於 16:37:43

    看了您的文章,感觸也很深…我也遇到過一隻小黑犬,幸運的是,她現在已經生活美國,與認養家庭過著去爬山、露營的快樂生活。
    當初,我也很想自己領養她,但是別說十五歲的小女孩,我這把年紀的歐巴桑,還是受到家人反對(加上我行動不便…總之這些我部落格有交待)。
    我真的不明白,為什麼台灣的家長第一個反應就是反對?當時我那隻小小黑,遇到很棒的寄養家庭,她們說要讓小孩學習與狗相處,要教小孩不能去勉強小狗做不喜歡的事…
    只可惜,大多數的流浪動物沒有這麼好的待遇,最近一直報導不景氣引發的棄養潮,我也發現有些十字路口出現徬徨的狗兒…
    再寫下去我要哭了…祝福您,也希望小黑早日脫離壞命運!

  • 回覆
    阿祥
    2008 年 12 月 06 日 於 03:29:51

    @糖果森林:

    也謝謝你的協助!未來也要麻煩你繼續出力囉!感謝!

  • 回覆
    [串連]讓動物也有遇到好主人的機會!請支持修正不合時宜的動保法! | 阿祥的網路筆記本
    2008 年 12 月 06 日 於 03:15:30

    […] 根據我之前文章中所提到的法條,我所提出的訴求如下: […]

  • 回覆
    糖果森林
    2008 年 12 月 05 日 於 01:34:15

    Q 的這番話真是道出許多人的無奈,
    看著這些不平之事充斥在各處各地,
    這樣的無力感也只能擁塞在每個有心
    人士的心中,能怎麼辦呢?
    所以,有好多人選擇了不看不聽(嗯~就…就像我)

    像阿祥這樣積極的人類,真的很少很少見了
    好吧!我們先給阿祥拍拍手~~~

    最後,路過此地的甲乙丙丁們,
    一起來響應吧~各位

  • 回覆
    阿祥
    2008 年 12 月 04 日 於 16:29:17

    @David:

    感謝大衛兄~這一兩天我就會發起網路串聯~還請多支持曝光~

  • 回覆
    David
    2008 年 12 月 04 日 於 16:28:06

    我也很關心小黑, 但是每看一次阿祥的文章就每次鼻酸; 唉, 不知道該怎麼幫助小黑。

    這麼可愛的小黑狗, 就由於一群無知的小孩子斷送了原本可能擁有的幸福, 心裡真的很難過。

  • 回覆
    阿祥
    2008 年 12 月 01 日 於 16:41:52

    @Q:

    感謝您的回應!也希望您協助我將此事曝光給其他愛狗的朋友,一同關注!謝謝!

  • 回覆
    Q
    2008 年 12 月 01 日 於 15:02:16

    這些法律和社會的現實讓人無力
    只能說大家一起加油
    或許有一天情況會越來越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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