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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觀點]有關Super shuffle事件所涉法律問題評論…

[觀點]有關Super shuffle事件所涉法律問題評論… - 阿祥的網路筆記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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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文章是從聯合理財網所看到的,感謝網友HH Yang的提供。

這 篇文章是由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劉江彬博士所撰,曾經關心過這件事情的朋友可以花點時間看看,雖然說目前Super Shuffle尚未上市,原公司也以修改原始產品外觀作為下檯階的理由,不過從整件事情的始末來看,Luxpro這家公司投機的心理,真的讓他們自己受到 很大的打擊…不過可以肯定的是,他們已經達成「出名」的目標了,只是結果不如他們預期,這也值得國內其他廠商借鏡。

在消費性電子產品愈來愈重視「時尚」、「流行」的趨勢帶動之下,產品設計對於消費電子廠商的重要性與日俱增,希望國內廠商有一天也能走出國際,創造出屬於台灣的設計風潮…

(後記:消費者不是傻子,也不是瞎子,我們要的是設計的「精神」,而不是仿冒得唯妙唯俏的膺品!不要以為消費者都不看新聞…切記切記…)

以下文章轉載於UDN聯合新聞網

謹慎處理國際性智慧財產問題

■ 劉江彬

3 月中旬,全球規模最大的德國漢諾威資訊展(CeBIT 2005)揭幕,台灣以777家參展廠商再度蟬聯世界第一。這些廠商之中,唯獨一家連續數日成為各國媒體關注的焦點。走出去是件好事,但被媒體稱為露骨的 剽竊(blatant rip-off),卻令人難堪,原來該廠商展出的數位音樂播放器Super shuffle,與美商蘋果電腦甫於元月發表的iPod shuffle外觀幾乎一模一樣。

Super shuffle事件所涉法律問題

報 導指出,在展場上公開展示的Super shuffle產品,硬體規格、外觀設計、體積、功能介面,甚至平面印刷品,都與iPod shuffle及其廣告極為相似,展覽期間已受到蘋果委任律師要求下架,此事件牽涉的智慧財產法律問題層次廣泛,以下分就著作權、專利、商標、與公平交易 等問題簡要說明。

以著作權而言,根據一般學理,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,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、概念等。蘋果的iPod系列廣告全球 一致,都以單色系背景、攜帶白色 iPod的黑色人物剪影(silhouette ),表達隨音樂起舞的概念。Super shuffle的平面廣告除採用極相近的表達方式,該公司董事長更承認想搭iPod的順風車,難以未接觸原著作為理由作為抗辯。

再以 專利來說,產品設計或造型確為專利保護標的,如我國的新式樣專利或美國的設計專利。iPod shuffle與Super shuffle兩者同為白色塑膠材質,機殼、耳機和正面的功能鍵造型幾近相同,重量同為22公克,後者除多了收聽廣播和錄音功能外,長度和厚度僅略多出 0.1公分和0.13公分。即使蘋果未就iPod shuf-fle設計或造型取得專利權保護,Super shuffle 亦不會因其近似而構成侵害專利的仿冒行為。

由於產品設計並非當然能獲得專利與著作權的保護,有些廠商乃尋求商標途徑以獲得保護,美國 商標法第43條第a項所規定的標誌(symbol),不僅限於文字或符號,還包括商品外觀(trade dress),以往判決考量因素為「固有區別性」(inherent distinctive)與經由廣泛使用而獲得「次要意義」(secondary meaning)之有無。我國商標法亦規定,商標得以立體形狀所組成,唯商標權保護以申請註冊為要件。

除上述方法,產品設計被仿冒, 尚可在我國尋求公平交易法(類似美國不公平競爭法)的保護,該法第20條第一項第一款即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的商品,不得以相關大眾所共知的他人商品容 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的表徵,為相同或類似的使用,同項第三款亦將未經註冊的外國著名商標,納入保護範圍。

國際展場是侵權蒐證場所

此 事件顯示,台灣部分廠商智慧財產觀念依舊薄弱,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,加以智慧財產問題具有高度國際性,廠商在國際場合參展更須特別謹慎。以筆者的經驗而 言,國際高科技大廠常派員參觀展場,一方面觀察競爭者動態,一方面則對可能侵權的產品加以蒐證,一旦侵權成立,參展商品將成為實質證明。

因 此,積極培養智慧財產觀念,發展智慧財產管理能力,是國內廠商刻不容緩的課題,產品誕生前的規劃階段,即須擬定智財策略,內部的法務部門若無能力處理,就 得尋求外部智財專業人士協助。專利搜尋、專利分析、必要時的專利繞行等都算是標準程序,否則將如同衣不蔽體,動輒捲入智財爭議,成為被攻擊的目標。

此 外,廠商更應了解欲「搭便車」對象的訴訟歷史。以蘋果而言,該公司1998年發表重新定義電腦外觀的iMac,之後競爭者亦陸續開始採用主機螢幕一體與彩 色機殼的設計,蘋果乃於1999年底以產品外觀近似為理由,先後在美國、日本對大宇、Future Power、與Emachines提出訴訟,2000年初法院核發禁止銷售的預防性禁制令,當事人最終以和解收場,條件未對外公布。

加強智財管理與運用能力

尤 須注意的是,上述競爭廠商的產品,僅是乍看之下相似,實際上外觀仍有許多不同,和Super shuffle拿在手上把玩,都不見得能夠與iPod shuffle分辨的近似程度不同,換言之,此案若進入訴訟程序,前景相當不樂觀。事實上,廠商能在相近尺寸中整合更多功能,顯示研發能力不錯,卻缺乏運 用智財的能力,無法發揮智財的價值,實足令人扼腕。

廠商必須明白,相對於完美的裝置(perfect device),iPod的成功並不是在產品功能上競逐,而是在整個經營模式中,以硬體、軟體、服務三者結合提供消費者完整的產品(complete prod-uct),例如若非搭配iTunes音樂播放軟體的「自動填滿」功能,iPod shuffle外觀再吸引人,也絕難突破無LCD的障礙。若無法像Sony、三星等廠商以龐大資源複製整個模式,還可以夥伴身分建立合作關係,如iPod 的授權代工或互補性商品的生產。

此事件中,廠商專注對象為硬體本身,模仿了不完整的產品,卻未複製獲利公式,加以侵權風險可能招致之訴訟,將嚴重危害智慧資本中的品牌與商譽;反之,若以互補角度切入,相稱的設計將帶來加分效果,因利潤共享而創造雙贏局面。

Super shuffle 事件顯示,智財觀念的有無將帶來截然不同的後果,國內廠商不可不慎。

(作者是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,研究生楊孝先整理)

【2005/04/17 經濟日報】

歷史上的這一天,我還寫了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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